欧代标识:
Deixxxxxes GmbH
Möllend XXXXXXX .106, Berlin, Germany
《产品安全法》概览
2011 年9 月23 日,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(GPSG)的修订版,即现时的《产品安全法》(ProdSG)。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,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。
EC 765/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。在《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中,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。因此,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,整合了EC 765/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。此外,《产品安全法》还采用了EC768/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对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作了大量补充。对于生产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变。
《产品安全法》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,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。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。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,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,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,《产品安全法》也进行了规定。
2011年9月23日,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《设备及产品安全法》(GPSG)的修订版,即现行的《产品安全法》(ProdSG)。
新法规ProdSG出台的主要原因,是为了执行于2010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关于认可制度和市场监管的欧盟新指令EC 765/2008。新的ProdSG整合了EC 765/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,对原有的GPSG作了大量补充。总体而言,新法规对生产商、进口商、零售商等市场主体,GS发证机构以及市场监督机构都增加了一些新规定,同时对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。
新法规的主要变更摘录如下: 对生产商、进口商、零售商的新规定
消费品的生产商、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就其提供的消费品,在其业务范围内履行如下义务:
进口商进口带有GS标识的产品时,需要查实产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certificate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,记录有效日期、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certificate编号。
对GS发证机构的新规定
新法规增加了对GS发证机构的要求。要求所有GS认证机构必须公布已签发的GScertificate名单(白名单)及已撤销的GScertificate(如滥用GS标识)的名单(黑名单)。
对市场监管机构的新要求
新法规增加了对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。产品检验需要由授权的GS发证机构或同类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;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时向客户发布针对产品的危险警告,市场监管机构会将产品的相关危险直接告知大众;市场监管机构的抽样指引是每千户居民0.5个样品。
欧盟授权代表的作用
欧盟授权代表(简称欧代)充当欧盟境外制造商的法律实体,按照欧盟各相关官方指令履行制造商的职责。
欧盟授权代表要站在制造商的立场,与欧盟主管当局进行沟通 (关于符合性申明书,欧盟标签和语言要求,事故报告,临床研究的通告,自由销售证明或市场准入证明,以及产品注册证明等问题)。
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
新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更为严格,如提高了对缺少德语说明书、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等,其目的为了杜绝滥用以达到最终的效果。违反规定一般可被处以10,000欧元的罚款,但如无相应certificate而使用GS标识,罚款将高达100,000欧元。
如果在没有持有相应GScertificate的情况下刊登广告或者滥用GS标识,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最高一年监禁。